母公司A,成立全資子公司B,專門負責其產品出口業務,現行模式是這樣的:

  A賣給B,價稅合計117萬元,繳銷項17萬元,收入100萬元,利潤100萬元(暫不考慮成本);

  B拿到票出,出口額117萬元,無銷項,拿到A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後,退稅100*13%=13萬元,利潤13萬元。

  A和B合計利潤113萬元。公司成立

  我在琢磨,如果改變為A委托B代理出口,則:

  A出口不繳銷項,其出口產品相應進項可抵內銷產品銷項,出口額117萬元,利潤117萬元(暫不考慮成本);

  B不能獲得退稅,利潤為0(暫不考慮代理費)。商務中心

  A和B利潤合計117萬元。會計師

  貨物都由B經手出口,但如果B采用代理出口的方式,集團利潤117萬元,比自營出口方式下的利潤113萬元,多了4萬元。

  以上想法,我不知道對不對,亦或要達到這個目的,A和B各自需要哪些條件,查了些資料,找不到答案,請有經驗的高手指點壹下,萬分感謝!!

  出口退稅的計算有幾種做法,妳寫的B貌似專業外貿公司,不是使用“免、抵、退”或者“先征後退”的。

  妳的想法有道理,可還有個問題要先解決:A公司的出口退稅是怎麽做的?

  按規定委托代理出口的企業是可以委托代理公司或自行申報出口退稅的,妳假定A企業沒有成本,當然沒有進項稅額,也就無從辦理出口退稅,如果能辦理的話集團利潤應該高於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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